📌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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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回應中國人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7688562479698/?d=n
這一篇收到一則留言,因為實在回應不下這麼多字數,特地單獨發一篇♡
✨來回應 #國家正常化 、#中華民國台灣化 的支持者:
——
首先,謝謝你的回應。
我推廣台澎法理地位的真相,只不過是在「揭露客觀史實」,這無關誰要不要認同,因為這是客觀史實。
還原真相合情合理。
自1945.10.25光復台灣的騙局至今,台灣人缺少了解客觀史實的機會。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台澎土地上的台澎人以及1949年來台的中國難民及其後代,都應該了解到台澎法理地位,才會知道自己該在這塊土地上持什麼樣的態度、什麼樣的方式,來推動/支持台澎人民自決。
(「難民」這個詞是法律用語沒有貶義,人的國籍與腳下的領土主權是兩個獨立的議題囉~人擁有選擇、放棄國籍的權利;領土主權擁有者不及於土地上的人民。所以台澎建國後中國難民及其後代仍舊可以國籍歸化新國家國民。)
但當大多數台澎人都知道中華民國政權根本不是自己國家的時候,說我們法理建國派要「抹去中華民國」就不會產生什麼刺激作用。
說我們要「抹去中華民國」也只是企圖召喚中華民國人的恐懼而已,我們想做的是「讓給大家帶來痛苦的中華民國政權」離開,並沒有要中國難民離開,你懂這個差異嗎?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 https://wp.me/pd1HGm-3U
中華民國政權可以來到(當時領土主權屬於日本的)台澎,是因為1945.9.2《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為管理台澎。如沒這份命令,它是不可以來的。
我只不過是把歷史真相回歸正軌而已。
台澎建國後也不會要中華民國政權消失,它的法律身分也不會因此消失,你可以放心。
它仍舊可以選擇待在中國領土金馬東沙上繼續統治(中國政權統治中國領土沒問題👌),或者是台澎國家給予中國流亡政權一個辦公室這樣也是可以👉🏻 https://wp.me/pd1HGm-6R
—
為什麼要談國際法?為什麼要說清楚台澎法理地位?就是因為這是國際法層級的問題。
往上跳一層這個動作很重要。
它將決定你的視野會停留在中華民國政權內部的政黨鬥爭上,還是停留在中華民國政權與台澎的關係上。
一個原則:沒有中華民國政權就沒有藍綠之爭。
沒有藍綠之爭就沒有靠著藍綠一樣爛上位的投機政客。
其實大家越了解清楚台澎法理地位,就會知道那些虛耗(包括主張中華民國台灣化、國家正常化),有多浪費時間了,因為最終都會連結到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
先不論你說自己偏綠,光是你說你「覺得要我認同我們不是中華民國或是沒關係 這很難接受 畢竟我們現在的國家就是叫中華民國」
👉🏻這句就問題很大了。這就是中華民國政權洗腦成功的鐵證。
中華民國政權對台澎住民進行的教育,基本上有兩個目的:
一、確保台澎住民把它當自己國家,且不會去質疑「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這件事。因為如果沒了台澎,中華民國政權只能待在金馬這個中國內戰最後戰場,但只有台澎可以容納百萬的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人,所以這些人就生活下來至今。
二、確保在自己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之間的中國代表權之爭中,被台澎人認定中華民國政府是正統的中國代表政府並予以擁戴,為它賣命,誘騙台澎人為這個不屬於自己的國家去犧牲生命,讓它能實現所謂的「反攻大陸統一中國」的復國大業。
所以我們接受了很多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為了前述兩個目的所給予的洗腦教育。
#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政權不是主權國家,它的法律身分是可以作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政府而被他國承認,它是中國主權國家內部的政權。
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絕對不是台灣人的國家。
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客觀史實,意思是「沒有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領土範圍涵蓋台澎」,所以光復台灣是騙局喔!如果你不認為,那你可以把《舊金山和約》原文拿出來看看,台澎領土主權並沒有移轉給ROC/PR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者政權可以主張的)
你需要先了解清楚客觀史實,才有辦法分辨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盟軍來台」的意義,台澎目前被「盟佔代管」也是客觀史實。👉🏻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政權屬性不是誰以為想改就可以改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中國政權所具有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是無法一筆勾銷的。
更別說中華民國政權根本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它這些爛帳說穿了跟台澎一點關係都沒有。台澎人會把它的問題當自己的問題,就只是因為被它殖民洗腦到不知道狀況而已。
國際法規則是主權國家之間的互動運作規則,所以,國際法規則當然可以在主權國家的共識下改變其實踐內容。但國際法規則一旦形成之後,就不會任意更改。
👉🏻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而任何改變、挑戰既有國際法規範的動作,其影響都會是全面性的,不會僅僅影響到該案例,還會對未來造成影響。
而台澎的例子,牽涉到以下幾個國際法的基本問題:
1.領土主權的得喪變更
2.軍事佔領相關規範規範
3.國家/政府的區分
4.國家法人格的建立方式
5.自決權行使相關規範
國際社會不可能為台灣開出特例。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你可以仔細思考一下,你放不下中華民國政權是為什麼?
你說的「最後的目標結果都是一樣的,只有在過程方式不太一樣罷了」?這個我比較疑惑🤔
如果你主張的是「國家正常化」你口中的國家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這個中國主權國家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在台澎上不存在國家可以正常化。
如果按你的邏輯走,台灣人就不會認知到「目前沒有國家需要建國」,更不會產生建國意志,反而會加強沈沒成本,更放不下中華民國政權。
再來,去動中華民國政權的東西(名稱、憲法、國旗等)都不具有國際法效力,無法改變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這就是虛耗。
以下這些概念其實也說過了:
去承認一個「頂多具有被承認是X國國家政府資格的X國政權」可以在不屬於X國的地方(無論領土主權歸屬狀況為何)去建立Y國,然後還跟X國的關係斷得一乾二淨,本身就會直接造成既有國際法架構的崩毀,甚至直接否定法律的存在價值。
「一中」框架並不是中華民國政權不要、不想就可以不受影響的東西。
「ROC政權是中國政權」是法律上的狀態,是ROC政權被建立出來的那一刻就存在且無法改變的法律上屬性。無論這個政權後來改由誰運作、在哪運作、它能控制的範圍有多大、多小,它的法律上屬性就是會一直跟著它跑。而「一中」就是因為這個法律上屬性套用在ROC政權上面,進而影響到被ROC政權治理的台澎。
「ROC政權是中國政權」這個法律狀態是建構在「ROC政權是由中國人為中國這個主權國家所建立的政權」這個事實,就跟將你生下來的女性之間的「生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是建構在「她生下你」的事實一樣,是你無法改變也無法否認其存在的東西。
除非今天國際法規則變成「原本由X國人民建立的X國政權可以隨隨便便就不再是X國政權,還可以不必對之前以X國政權身分產生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負責」,否則ROC政權的中國政權屬性就不可能消失,它也不可能在台灣建立國家。
「原本由X國人民建立的X國政權可以隨隨便便就不再是X國政權,還可以不必對之前以X國政權身分產生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負責」是不是會讓國家之間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變成毫無存在意義?
「原本由X國人民建立的X國政權可以隨隨便便就不再是X國政權,還可以不必對之前以X國政權身分產生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負責」發生的可能性為何?
所以,不要再執迷不悟了。
其實,最大的阻礙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
最大的阻礙是把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當成台灣人的國家的人。
因為「以為」有國家,才不知道要建國。
因為「以為」台灣早就建國了,卻不知道這樣根本侵略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因為「以為」中華民國政權發生質變,「以為」總統直選就等於台灣建國。這種以中華民國政權為本來建國是死路一條。
因為「以為」中華民國政權是國家,才會不知道國際法上來說它根本不可以主張台灣光復。
因為「以為」中華民國政權是台灣的國家,才會把它的敵人、把中國內戰當成台灣人的敵人、當成自己的事情。
因為不懂這些真相,才無法擺脫一中兩政權的困境,不只是國際上遇到難題,全都歸類在中共打壓而不思考是中華民國政權的問題。
👉🏻Q&A200: PRC政權不會想要把雖然已經是中國領土的金馬東沙變成是PRC政權的領土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3130609602160/
這兩個中國政權攜手創造出來的困境,讓台灣人死抱著一中兩政權不放。
你該思考一下這之中的操作。
像台澎人現在這樣把「台澎金馬東沙」綁在一起,把金馬東沙認定為所謂的「反共/反中共/反PRC政權」最前線,錯誤地以為萬一失去對(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的掌控台澎就等著投降,結果就是讓金馬東沙的戰略地位被錯誤高估,也讓PRC政權任何對金馬東沙的騷擾行動可以很有效地讓台澎人產生「緊抱、死抱著ROC政權不放」的心態🤦🏻♀️
我在頂置文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相關問與答」說過非常多次,PRC政權之所以打不過來,正是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
中國內戰只能在中國領土上打,也就是最遠延伸只到金馬東沙。
👉🏻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台海中線的意義、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https://wp.me/pd1HGm-k2
最後,針對你後面說的改國名、修憲。
頂置文也說過許多次,所以我才要做出紀錄放在頂置文,望你可以時常翻閱(˶‾᷄ ⁻̫ ‾᷅˵)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Q&A39: 中華民國台灣化不好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14809591885289/?d=n
👉🏻Q&A122:中華民國台灣化的修憲就足夠了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06321420949746/
👉🏻探討正名修憲或制憲、東奧正名、華航正名 https://wp.me/pd1HGm-66
👉🏻Q&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4186395947609/?d=n
👉🏻Q&A20有憲法就是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6178223415093/?d=n
👉🏻Q&A93:制憲可以宣示國家主權,獨立建國先於國家法人格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026626012559/?d=n
👉🏻Q&A109:有沒有先建國再獨立的國家?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8700405045181/?d=n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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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合一](六之四)
國安法第一審繼續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個字的意義,繼續進行討論。控方由嶺大學者劉智鵬以歷史學者身份,早前指出「光時」有分裂國家意思;而辯方的港大學者李詠怡 (Eliza)則已作供進入第三天。今天下午,和Eliza一起撰寫專家證人報告的另一位學者,中大新傳學院教授李立峯(Francis)開始作供。
由於辯方兩位專家的姓氏同為「李」,「雙李」容易引起混淆。甫坐下,高個子的李立峯教授說,他想用Eliza稱呼李詠怡教授,獲法庭接納。
李立峯解釋,Eliza專長政治學,故對政治選舉及相關理論熟悉。而Francis自己則是傳播學教授,辯方劉偉聰大狀在庭上先介紹Francis, 指出他畢業於史丹福大學,博士論文研究美國9.11事件中,比較報紙讀者來信和網上論壇的言論,專研範圍為「政治傳播學」。
Francis曾出版學術著作,有講述雨傘運動與傳播關係,將出版另一本書,談及六四紀念活動的集體港人記憶現象,「我對香港近年的大型社會運動,有現代歷史脈絡的理解」。Francis亦曾於2017年成為香港法庭歷史上第一位以「民意研究專家」,為佔中九子案擔任專家證人。以往,香港法庭專家證人多為醫生及物理學家等。
三位法官表示接納Francis的專家證人身份。今天在大狀袍下穿了條子花紋西裝褲的劉偉聰大狀,溫文向法官們道謝:「I am grateful」.
Francis花了頗長時間,解釋社會科學中,量化研究(大型民調)和質化研究(焦點小組)的方法論及兩者作為理解社會現像的用途。
由於過往香港法庭甚少傳召社會科學家作專家證人,三位法官發問了很多問題。唯一男性法官陳嘉信說:「我是laymen(普通人)有這些問題」;女法官杜麗冰亦在休庭前向主問劉偉聰說笑:「對不起我們打斷了你的發問。」
休庭前,三位法官先後向Francis多次問及社科研究法的疑問。Francis越答越興起,語速快了。控方周天行說:「教授請說慢一點。」Francis說笑:「我教書時,學生經常說我說得太快。」此時法庭響起了輕鬆的笑聲。
Francis說,他們進行了的量化研究,就是於2019年從連登討論區上,以電腦程式,抽取討論區上曾提及口號相關的帖子,抽取的口號分別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港獨」、「五大訴求」。由於連登上的留言量可以數以百萬計,需要由懂寫電腦程式的學者作技術上協助,他再進行統計學分析。法官們沒有太多發問。
Francis說:「看數字,以數量計,量化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就可以處理,但要看人們怎樣建構意義,那要進行質化研究,因為做簡單問卷,是不可以看到意義建構的過程。此時要靠質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我們做了焦點小組(focus group)。」
七個焦點小組,每個有五至八人參加,三組是包含了不同年齡性別職業的市民,四組是參與者背景相近的小組,一組是社工,一組是老師,一組是年輕人。總共有40人參加焦點小組,都是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有參與示威或同情反修例運動的人。「因為我們要看示威者在想甚麼。」
三位法官發問頗頻密,其中,陳嘉信問,焦點小組只有四十人那麼少,如何有代表性?Francis解釋,質化研究是找「意義成形的過程」,代表性則由量化研究補充:「所以我們用不同研究方法互補不足。」
法官對社會現象的理解,和社科學者明顯有差別。
陳官問道:「參加焦點小組的人,會不會心裡想一樣,答你說另一樣?好像美國選舉你問選民選誰,可能他因為尷尬告訴你一個答案,但去到票站就投另一個。」陳法官形容,這是一個「危險」(danger).
作為社會科學學者,Francis這樣回應:「我不看成一種『危險』,因為人是複雜的動物,人的腦子裡不只有『單一的真相』,面對不同人,在不同處境,會影響人如何建構意義。從社會學及人類學角度,人們會在不同處境『管理自己的形像』,我會形容為因應處境而作出的『調整』,而不是在直白地說謊」。
Francis繼續解釋,「而建構意義是一個過程,同一個人在不同時候,他的想法也有改變。像我們現在在討論『甚麼是焦點小組』,我們(他和法官們)也在集體參與意義建構的過程。」
此時,Francis引述了焦點小組裡,其中一個焦點小組參與者,對「光時」口號的理解,隨時間而出現改變。
Francis在庭上說,其中一個支持反修例運動的焦點小組參與者說:
「最初我面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口號,我說不出口。為何呢?因為我最初認為這口號與『港獨』有關,好像要推翻政府,這不是我的目的,我不支持港獨的。但隨着反修例運動發展下,我理解這個運動是關於爭取普選,關於愛好自由,公義。漸漸我可以喊出口了。這個口號好像承載了一種精神。當我去到集會現場,我喊『光時』口號時,我會覺得和其他香港人連繫起來。」
Francis解釋:「這是一個好例子,這個人最初覺得,『嘩,光時口號好激進』,但漸漸他覺得意義改變了。即使他不支持港獨,他也會嗌這口號。」
「這例子正正示範了,口號的意義建構過程,可以如此複雜,豐富,充滿餘韻(nuances).」Francis說。
Francis還引述了華盛頓大學政治學教授Lance Bennett對政治口號的見解 “Effective political themes and slogans invite people to bring their own meaning to a situation. Thus, an image is an impression anchored partly in symbolic suggestion and partly in the feelings and assumptions that people have in response to that suggestion.”
(有效的政治口號邀請人們把他們自己的意義加諸其上。所以,一個影象像個錨,作為一個符號提示人們把自己的感受及假設投射到其中。)
Francis亦說,焦點小組中發現,只有部份人認為「光時口號」與港獨有關,所以口號是開放式的。「總的來說,光時口號就是關於一些失去的東西,而人們覺得需要改變。至於失去了甚麼又如何改變,則因人而異。」
法官們亦用法律用語詢問,焦點小組裡會否有「引導性問題」(leading question),即因為主持者主動提起「港獨」而引導被訪者去提及這個答案。這顯然是法庭常關注點。
但Francis說,焦點小組做法是開放讓大家討論,「而進行焦點小組時間正好在2019年9月,那時基本上整個社會都在討論這句口號的意思,是否和港獨有關。所以在焦點小組裡不需要提示,就會自然進行討論。」
法庭場境裡,引導性問題,會是法官關注的事。
這天早上,李詠怡(Eliza)教授,繼續接受控方盤問。Eliza早前曾說過,為甚麼「光時」口號在7月21日於社會流行起來,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人們對「元朗襲擊」感到憤怒,需要一個口號去表達其情緒。
然而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 則挑戰Eliza,周專員多次指,7月21日口號最初出現於白天,當時中聯辦被示威者包圍,國徽被損毁,當時中聯辦外牆上更出現「光時」口號,周專員指,「光時」口號的意義,應該與中聯辦事件有關。
控方的周專員說:「中聯辦外示威中,清楚反映拒絕中華人民共國和政府的意思,你為何不認為這些示威活動的意義,有助我們脈絡性地理解口號的意思?」周專員亦呈上了多張中聯辦被損毁的照片叫Eliza細看。
Eliza指,她和研究伙伴,曾在7.21後,嘗試從數據了解為何當天之後,光時口號的使用明顯更普遍。於是她從兩張報紙裡,點算傳媒提及過的地區,發現「元朗」字眼出現的頻率,要比「西環」、「中聯辦」及「上環」高出很多。
「媒體注意力反映公眾注意力,而焦點小組發現,7.21大家一致是關注警察暴力,而不是關注中聯辦。故此我們認為令到7.21口號普及化,元朗事件比中聯辦事件重要得多。」Eliza說。
Eliza早前指,梁天琦在造勢晚會曾引述過美國黑人民權領袖Malcolm X說「the Ballot or the Bullet」意思,Eliza認為「子彈」只是比喻,並非像控方專家劉教授所說有「武器」的意思。控方更指控梁天琦有意推翻政權。Eliza當時更說,以她所知, Malcolm X不是「分裂國家主張者」(secessionist)。
周專員今日呈上Malcolm X的1964年的演講,讀出部份內容,又追問Eliza知否Malcolm X被指為 “separatist”和知否Malcolm X曾經加入激進伊斯蘭組織。
Eliza語氣有點難以置信地反問:「我們是否要進入複雜的美國種族歷史?美國黑人民族主義(black nationalist)和非洲裔美國人那時的分離主義(separatism), 尤其是於種族隔離(apartheid)的過去有多複雜?要研讀多少歷史脈絡?」
周堅持追問:「那Malcolm X是不是分離主義者?」
Eliza沒好氣答: 「若是說建立一個有主權的國家這個理解下,我認為不是。」
周專員仍在要求Eliza看Malcolm X說話節錄。此時,彭官要求暫停提問,三位法官退後座椅商議一會,然後彭寶琴說,Malcolm X是否分離主義者,與本案案情「拉扯得太遠」(far far removed), 彭官提醒周專員,Eliza一直不反對梁天琦在選舉演說中對港獨持正面看法。
周專員另一處的追問,把梁天琦與Eliza拉得更近,問答更有火花。周專員引述去年夏天來自《眾新聞》的報導,報導中訪問了三位學者,表達學者們對泛民立法會議員在政府表示因疫情把選舉延期一年後,是否應該總辭。
報導中,Eliza認為議員應該留任,訪問中提到議會是重要「抗爭陣地」「在威權政治下,策略上考慮比民主原則更重要……」周專員反問,梁天琦進入議會,會否也像她所說的一樣,「具策略意義,目的是去推翻政權」?
Eliza罕見地光火起來:「你在引述我?你是否在說我和梁天琦是一伙?說我和他是同黨?(You suggest I am part of his cohort?)……好了,現在我被審訊,我要回答吧? (I am the person on trial, I have to answer this……)」辯方劉大狀立即站起來抗議,指Eliza是來做證人的。
此時彭寶琴語氣溫和地望着Eliza說:「不是的,妳是來作供,提供專家意見給法庭。請不要覺得來被審判,這不是原來的意思。」彭官打圓場道:「我想周先生要想問妳,會不會梁天琦進入立法會,覺得策略上可以作出改變,而不是留在結構以外。」
Eliza鬆了一口氣,望着彭官說了幾聲:「感謝妳的澄清,感謝。」然後Eliza詳細解釋,她在泛民總辭上的看法,已經算是「溫和派」,因為當時社會上較激進的想法,是主張泛民議員一起總辭以表示對選舉延期的不滿。而Eliza說,我主張泛民留任,是希望有議員監察政府,希望加強政府問責性。
現在仍身陷囹圄的梁天琦,始終成為庭上反覆被斟酌的客體。
Eliza今日完成作供前,有機會詳細解釋,她作為政治學者,如何理解梁天琦為何要使用「光時」口號。Eliza解釋,2016年梁天琦參加的是新界東補選,和以往立法會選舉不同,選舉制度是「單議席單票制」,並非「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之下,勝選者需要的票數不需很多,只拿取選票一成也可以拿到席位。然而補選的規則,則是誰多選票誰便勝出,故要爭取選票數量。
Eliza說,回看2016新東補選中,參選者多達6人,當中梁天琦的對手,有知名度高的政黨領袖,梁天琦當時相比之下,是一個無人認識的小伙子,只有大學宿生會經驗,或參加過一些小型社會運動,但知名度不高。「他需要設計一個非常搶耳的口號,以拿得最多的票數。」
Eliza指,一個知名度不夠的參選者,設計口號會有「不成比例地戲劇化」的情況(dramatizing out of proportion),故此梁天琦即使說「選票就是子彈」是一種誇張的說法而已。
Eliza進一步指出:「很多提倡港獨的政治組織,大部份沒有具體的行動計劃,只是口說『香港獨立』」。法官彭寶琴補充:「妳所說的沒有具體行動計劃,是在公眾知道的情況下沒有而已。」
Eliza再補充:「究竟(這些組織主張的)是和平遊說,還是使用暴力或武裝力量?沒有看到這些(資訊)。」
今次被告唐英傑的電單車上,插着旗幟的版本,除了有「光時」這個八字中文口號,亦有七字英文“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中英文版本均在法庭反覆被檢驗。辯方學者卻說,原來口號的出現,並非有明確的設計時刻,或單一設計者。
彭官曾詢問,英語口號如何出現, “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那裡來?彭官留意到梁天琦2016年造勢晚的佈景板已出現這七個英文字。
但Eliza指出,她曾經從梁天琦遞交給選管會的個人簡介中,找到「光時」的英文版,卻是被譯成「Ignite Revolution to Reclaim Our Age.」對於造勢晚會和選管會的文宣為何有差異,Eliza說她不知道。
而Eliza亦曾找遍不同資料,去嘗試看看梁天琦當初創作「光時」口號的原意,但發現他除了在晚會說過,口號不想專注「世代」差別,除此之外,她沒找到更多解釋。不過Eliza說,原來梁天琦最初創作了另一個八字口號,但她認為,梁天琦最初的口號不搶耳,不令人留下深刻印像。
「選舉口號要搶耳,要令人容易記起這個參選人,而原來梁天琦最初設計的口號很悶蛋,孩子氣得像大學活動口號一樣。」
原來,於社會掀起沸沸揚揚的談論,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中被廣泛流傳過,今天被法庭研究是否違反國安法的八個字口號,並不是梁天琦最初的構思。
此時,Eliza翻查文件找到了紀錄,並以廣東話在高等法院朗讀出,梁天琦最初曾經構思,但最後放棄了的意念。這個被埋葬了的口號,原來一樣是八個大字:「知行合一,世代革新」。
如果歷史有如果,假若「光時」沒有出現過,今日香港的光景又會如何?
***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一):[Regime & Redeem]
7月2日控方專家劉智鵬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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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二):[Just Do it]
7月9日辯方專家李詠怡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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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三):[過去與未來]
7月12日辯方專家李詠怡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37523026336090/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四):[知行合一]
7月13日辯方專家李詠怡及李立峯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40215429400183/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五):[沒有誰比誰高貴]
7月14日辯方專家李立峯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43328702422189/
國安法首審專家證人系列(六之六):[選櫻桃的人]
7月15日辯方專家李立峯作供
https://www.facebook.com/wwviviantam/photos/a.1435553239866430/4245860505502342/
(圖為辯方第二位專家證人,中大新傳學院教授李立峯離開高院,明天他會繼續作供)
基本 法律用語 在 kubota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法治国家 法律用語辞典第4版 1043頁
法治主義を原理とする国家。そこでは権力分立主義が採られ、議会又は議会の参与によって制定された法によらなければ、国家は国民に対して作為をすることもできず、命令又は禁止をすることもできないとされる。かつては、法治国家論は形式的な観念であり、法律の根拠さえあれば国民の基本的人権を侵害できる(形式的法治国家論)とされたが、第二次大戦後は、日本国憲法における基本的人権尊重の精神に基礎付けられて、根拠となる法律自体も国民の権利・自由を尊重するもの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という意味で一定の限界があるとする実質的法治国家論が唱えられている。
◇法治主義 法律用語辞典第4版 1043頁
国家権力の行使は全て法に基づいて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とする主義。これを実現するには、権力分立主義が制度的な基礎となる。すなわち、①法は議会又は議会の参与によって制定されたものであること、②司法は独立の裁判所によりこの法に準拠して行われること、③行政もこの法に基づいて行われることが必要とされ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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